(一)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10份);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申报书(10份);
(三)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2、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3、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4、风景名胜资源分析评价;
5、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
6、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7、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
8、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9、重要景点、景物照片、录像光盘和有关材料。
五、评审程序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后,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多学科、多专业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不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1、总则
1.1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三个部分14项具体指标组成。
1.2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2、细则
2.1资源价值(70分)
2.1.1典型性(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