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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的通知


  (一)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10份);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申报书(10份);

  (三)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2、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3、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4、风景名胜资源分析评价;

  5、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

  6、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7、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意见及建议;

  8、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名胜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9、重要景点、景物照片、录像光盘和有关材料。

  五、评审程序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后,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多学科、多专业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不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1、总则



  1.1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三个部分14项具体指标组成。

  1.2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2、细则



  2.1资源价值(70分)

  2.1.1典型性(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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