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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工作的函

  (一)申报
  复查采取申报制,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先行自查,自查合格后于申报年的9月底之前将复查申请和复查材料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经同意,特殊情况可延期一年进行复查。
  (二)材料
  1、所在区人民政府关于“园林城区”复查工作的汇报;
  2、所在区近三年城区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
  3、所在区近三年园林绿化情况说明(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公园管理科研科普、教育培训、政府资金投入等相关资料);
  4、所在区近三年园林绿化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法制、招投标、节约型园林绿化开展等);
  5、所在区复查区域对照《园林城区复查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所在区近三年园林城区成果展示资料。
  (二)验收
  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于申报年的12月底之前对申报区组织复查考评。
  五、考评内容及方式
  (一)考评内容
  涉及综合管理、绿化建设、绿化管理、市政环保、市民评判、社会评价等内容,具体见园林城区复查标准,共110分(其中10分为加分项目)。
  (二)考评方式
  1、指标审核
  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管理情况及复查材料,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审核,提供书面审核意见。
  2、现场考核
  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分数占比60%,集中考核分数占比40%。日常考核由相关部门结合日常业务工作考核评定。集中考核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绿化市容局组织专家对园林绿化、市政环保等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三)特别条款
  1、创建区域应巩固原有创建成果,同时扩大创建范围,复查时创建范围应比上次复查范围有所扩大,否则扣2分(复查范围已覆盖建成区的除外)。范围扩大超过5%的,每超5%加1分,最多加2分。
  2、区内发生严重绿化违法事件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或绿化方面受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复查结论为不合格。
  3、市政环保指标及绿化其他指标,在上次复查时已经达标的,应继续提高;市政环保指标可视情况酌情加减分。
  六、复查结果
  (一)成立专家组,汇总复查材料、指标审核和现场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交园林城区复查初步意见。评定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区有关园林城区复查的资料,踏勘园林城区创建成果,结合专家组评分及复查初步意见,提出园林城区复查结果。
  (三)“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合格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上海市园林城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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