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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工作的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工作的函
(沪建交联〔2011〕8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精神,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评审及相关标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对2006年制定下发的《园林城区复查程序》、《园林城区复查考评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园林城区每三年复查一次。2008-2010年期间,本市绿化部门迎博办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经研究,决定对嘉定、松江、宝山、青浦等区“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工作和浦东新区、闵行、金山“国家园林城区”复查预检工作顺延。2011年,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复查工作。请浦东新区、闵行、金山、嘉定、松江、宝山、青浦、奉贤等八区,依据《办法》和《标准》,自查合格后于9月底前提出复查申请,相关材料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复查考评将在12月底之前进行。考评方式为指标审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复查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绿化建设、绿化管理、市政环保、市民评判、社会评价等,共110分,其中10分为加分项目。“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合格,保留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上海市园林城区”称号。“国家园林城区”复查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园林城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办法

  2、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标准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上海市园林城区复查办法

  一、复查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城区的管理,规范复查程序,明确复查标准,改善城区人居环境,切实推进城区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复查范围
  本市被命名为“上海市园林城区”和“国家园林城区”的行政区域。
  三、复查时间
  园林城区每三年复查一次。如复查年所在区适逢“全国绿化模范城区”、 “上海市园林城市”复查,园林城区复查结果参照上述复查结果,不再复查。
  四、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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