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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农村和城镇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是残疾或长期卧病(一年以上),家庭无固定收入;

  (3)父母双方残疾或长期卧病(一年以上)家庭无固定收入;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四、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并结合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指标,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每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市本级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要逐级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备案。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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