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1〕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新财教〔2011〕1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把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顺利实施。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资助范围为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资助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
三、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资助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各普通高中学校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2)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