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告由其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
(三)按照规定及时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审核由其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
(五)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台账。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其他市场化公允定价方式取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二十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办理,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执收单位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核算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按规定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