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担任,成员有卫生局应急办、医政股、预防监督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⑴Ⅰ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⑵Ⅰ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和当地政府的指示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⑴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⑵Ⅱ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人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及时向卫生部、省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省卫生厅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增援事件发生地医疗卫生救援的准备工作,接到省卫生厅增援指令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