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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处理;

  (二)另行指定能效测评机构实施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三)经查实,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如有违反,经查实,由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能效测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样式(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年  月  日

建筑名称(含栋号)

 

建筑地址

 

建筑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     

□居住  □公建  □居住、公建

申请标识类型

□ 理论值标识   □ 实测值标识 

建筑面积

居住

    万m2

层数:

公共

    万m2

总计

    万m2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图审查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能效测评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说明(可附页)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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