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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获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的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电气设备等能耗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获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并出具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建筑能效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性能测试等。

第三章 建筑能效标识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一星: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二星: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三星: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四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

  五星: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 。

  第十五条 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负责监制。

  第十六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见附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

  (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测评标识。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申请材料及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对该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后核发实测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暂定为5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时,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图纸和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及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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