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09〕216号)
各市县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 刘军
电 话:0951-5041177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和加强测评标识管理,结合宁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