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各级房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六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开发、设计、安装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誉档案中,并定期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推广认定发布制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指导建设工程正确选购。在工程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选用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认定的产品。
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可登陆宁夏建设科技节能网(http://kj.kvsoft.cn/siteacl.srv)成果推广栏目查询。
第二十八条 对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中,擅自改变或损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全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情况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所辖区域每季度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情况于下月 15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统计报表式样见附件四。
第三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安装。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建筑能耗评价时,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计入建筑节能总量。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筑项目符合自治区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条件的,经建设单位申报,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列入自治区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作为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补助和政策扶持推荐项目。将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优先给予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