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热水器建筑安装构造图集》(宁07J16)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设计深度应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见附件二)要求,做到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结构安全。在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防雷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阳台壁挂型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
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见附件三)对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归入建筑节能部分,对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进行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太阳能热水系统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施工审批部门在审批中,应对满足施工需要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严格审查,对未提供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安装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施工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使用不合格配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范、标准、图集,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图纸的设计内容;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