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旅游部门职责:
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统计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4、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气象部门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