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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规范炭质页岩炭质板岩等岩石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产规模达不到本规定设定的最低准入规模条件或位于规划限采区、禁采区及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或铁路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已知的煤矿区的炭质页岩、炭质板岩等岩石类采矿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电力、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违反《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深越界、不按批准的开采方式或矿种范围开采(包括变相采煤)等行为的矿山,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等行为的矿山,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安全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行为的矿山,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林木或林地破坏行为的矿山,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的矿山,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矿山,由市、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凡未呈报采矿权出让计划或计划未经批准而审批发证的,按违规发证处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矿区开采秩序混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停止受理该县(市、区)土地、矿业权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 严禁无证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严禁擅自非法转让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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