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规范炭质页岩炭质板岩等岩石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怀政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人民政府规范炭质页岩炭质板岩等岩石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日第三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三日
怀化市人民政府规范炭质页岩炭质板岩等岩石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妥善解决市场急需的节能型砖瓦及水泥建材用料和村民烧制石灰、生活用辅助燃料岩石类矿产原料的供求矛盾,根据《
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怀化市辖区内开采炭质页岩、炭质板岩等岩石类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环保、安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采炭质页岩、炭质板岩等岩石类矿产资源应遵守以下原则:
1、分类管理、规范开采的原则;
2、计划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3、科学开发、规模经营的原则;
4、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5、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对炭质页岩、炭质板岩等岩石类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分类管理。参照国家岩石、矿产分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对本规定所涉及的矿产资源进行以下分类,并实行依法管理。
(一)赋存于震旦系、寒武系、奥陶系等老地层中的黑色泥质成分为主的板岩,发热量在1600卡/克以下的划入砖瓦用炭质板岩或水泥用炭质板岩,按岩石类矿种审批条件发证并管理;发热量在1600卡/克以上的划入辅助燃料用炭质板岩视为石煤,按石煤发证条件审批发证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