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BT发包人应当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回购期宜为3-5年。
第三十七条 BT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BT投资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由BT发包人组织验收。
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BT发包人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BT发包人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BT发包人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BT发包人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发包人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不得在项目保修期内结束。
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BT发包人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BT发包人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BT发包人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安排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BT项目合同。BT发包人与BT投资人之间的比例安排通过合同确定,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在BT项目的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