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所有设计变更,BT发包人应组织BT投资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增减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等重大设计变更,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变更建设规模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采取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变更设计一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方式报批,批准后编制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采取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因BT发包人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项目总概算;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由BT投资人自行承担,项目总概算不作调整。
采取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BT项目,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但仍在概算范围之内的,由BT发包人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合同进行结算;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下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BT发包人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
(二)超过项目概算百分之十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BT发包人应当以市财政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项目回购的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BT项目回购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本市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BT项目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