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属非医疗事故死亡的一次性补助 5000元。
(二)生育津贴按以下规定支付: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原渠道由单位支付。
2.企业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当年参保的按本年度)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基数支付。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特殊情况的,其生育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生育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准生证;
(二)出生证;
(三)独生子女光荣证;
(四)结婚证;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发生工作关系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调整,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新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从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停交生育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在补缴清所有生育保险费后,可以享受补缴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职工生育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