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累计结余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上缴市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各县(区)所产生的生育保险欠费,由各县(区)负责清缴后分别上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余额(含利息收入)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全额上解市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产假按《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
(一)检查费;
(二)接生费;
(三)手术费;
(四)住院费和药费;
(五)计划生育医疗费;
(六)生育津贴;
(七)男职工生育待遇;
(八)女职工生育属非医疗事故死亡的一次性补助费;
(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孕期补助费;
(十)胞胎生育补助费。
第二十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实行定额结算:
1.顺产1500元,难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
2.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助500元。
3.已婚女职工放置(取出)节育环医疗费100元;皮下埋置医疗费150元;结扎、复通术(含已婚男女职工)医疗费700元;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支付700元。
4.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孕期补助费500元。
5.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妻子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加其他类型医疗社会保险并可报销一定比例生育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但只按政策规定补助差额部分;参保男职工的妻子未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其中顺产1500元、难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