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九条 缴费比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为0.2%,其中: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费率为市或县(区)财政负担0.1%,单位自筹0.1%;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单位,所需经费全部由单位自负;市、县(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筹集、划拨。
(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为0.8%,由企业全额缴纳。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适时调整。
第十条 职工个人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提供的征收和清欠计划进行征收、清欠。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破产、拍卖的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各县(区)征缴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季分别上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所需基金,根据用款计划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季分别划拨到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原各县(区)开设的收入户不再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