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工生育保险发展规划、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县(区)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市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并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企业(含非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及其基金管理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职工生育保险及其基金管理工作。
(二)税务机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征缴清册负责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征缴、清欠工作,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扩面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应负担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承担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储、划拨工作。
(四)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审计机关依法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监察机关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其中: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核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