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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杭财综〔2010〕558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2、《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和《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新建、购买、调剂、调拨、装修、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这些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核定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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