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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区工商系统贯彻实施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二、把握指导原则,服务网络经济
  (一)国务院新“三定”方案赋予了国家工商总局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职责。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要求,按照“两个促进、两个维护”(即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指导原则制订出台了本《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牢牢把握“两个促进、两个维护”的指导原则,正确广泛地宣传《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阐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鼓励、支持网络经济发展的宗旨,及时回应有关社会关切和舆论焦点话题,正确宣传《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采取的服务监管措施。
  (二)积极培育和引导我区市场经营主体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鼓励各类群体网络创业,活跃网络市场商品流通。扶持本地电子商务公司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支持建立新疆粮食、棉花、特色林果等重点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指导区内的企业、个体私营业主利用国内知名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残疾人员和农民等个人网络创业者,依托专业网站提供的大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开展网络创业,拓展创业渠道和空间,扩大就业再就业。加大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电子商务、商业技巧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强化其守法、诚信、自律观念,提高网络经营主体的法律知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水平。
  三、发挥工商职能,明确职责分工
  (一)网络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网络开展的各类经济活动,遵循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监管面向网络经济的各个领域,应当以现有法律为依据,做好与工商职能相关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服务和监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以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确定网络经营主体的管辖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规范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服务监管工作,协调工商各个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地为我区网络经济发展服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按照现有职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将本部门业务工作拓展延伸至网络经济领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共同推动我区网络经济繁荣健康发展。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规范管理部门重点抓好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规范管理,查明本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情况,建立网络经济户口和信用档案,根据网络经营主体的自愿申请,向其发放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企业登记注册部门依法做好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的网络经营主体纳入监管服务责任区,并在其经济户口信息中予以标注,按照监管服务责任区要求对网络经营主体开展日常监管;法规部门加强对网络经济发展中涉及的政策法规的研究;商标监管部门加大网上商标监管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广告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及时查处网络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食品监管部门要将网上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抓好网上食品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合同监管部门负责抓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合同监管和网上拍卖等行为的规范管理;消保部门(12315指挥中心)做好对网络经营主体的消费投诉、举报的受理,每月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等相关统计数据通报同级市场规范管理部门;竞争执法(经济检查)部门负责查处网络经济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信息监管与技术部门根据网络经济服务监管需要,做好相关网络服务监管平台的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个私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引导会员利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发挥网络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各职能部门每月将网络经济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同级市场规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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