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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聚的公共场所等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厕。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各类公厕配套建设项目的指导、审批和监督管理。
  4、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需相应配套建设公厕的,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对配套建设公厕确有困难的,应征得所在地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后采取切实有效地过渡性措施,以满足市民用厕需求。
  5、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迎世博加强市容环境建设600天行动计划的目标,按照公厕设计标准和计划进度要求确保公厕建设任务的完成。
  6、因市政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拆除原有公厕的,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拆一建一”,并且要求建设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等级)。
  三、规范公厕改造,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
  1、由于旧区改造等原因需对原有公厕进行改造时,相关的管理部门应事前告示并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周边居民的意见。
  2、改造过程中应采取设置临时性的活动厕所等措施,以满足周边居民的用厕需求。实施公厕改造应严格按标准和设施配置规范实施,注重完善公厕的使用功能。
  3、加快推进公厕无障碍设施改造。根据《关于上海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目标任务分解的意见》,到2010年,室外公厕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公厕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实施,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四、完善公厕设施设置
  1、公厕建设应认真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G/TJ08-401-2007)配置公厕设施。
  2、在公厕设计和设施配置上应注重体现公厕的人性化服务要求。适度调整男、女厕位的设置比例(以1:1.5~2.5为宜),座、蹲位比例(以座位占30%为宜),增设母婴厕所间和儿童专用厕位、洗手盆等设施。
  3、应积极倡导节能减排。大力推广采用节水、节电等设备;公厕粪污水处理凡有条件纳入污水管处理的必须进行纳管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可采用建造化粪池或采用生化处理等有效地过渡性措施,规范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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