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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已解决农民镇保问题的黄浦江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已解决农民镇保问题的黄浦江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沪林〔2009〕76号)


闵行、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黄浦江水源涵养林建设是本市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措施,事关全市的饮水安全和上海的长远发展。根据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局领导提出的“确人、确地、确管”三同步的要求,在解决了黄浦江水源涵养林建设失地农民“镇保”问题后,就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源涵养林的保护管理,实施涵养林登记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黄浦江水源涵养林锁定范围和面积,以村为单位,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小班为基本单元,对已解决农民镇保问题的黄浦江水源涵养林进行登记造册(登记表附后),同时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公示十五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林木权属、管理责任主体、经营养护单位、林地四至边界等。
  二、按照“既保障农民利益,又保护好林地”的要求,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黄浦江水源涵养林的管理责任主体和经营养护主体,落实对黄浦江水源涵养林的监管养护。
  三、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即将颁布实施的《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保护好黄浦江水源涵养林地。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他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黄浦江水源涵养林地,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涵养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09〕253号)和《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要求,有计划、分年度实施黄浦江水源涵养林的抚育、更新和改造,适当增加管护设施,完善林地基础建设。
  各区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黄浦江水源涵养林登记、公示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和黄浦江水源涵养林登记表交报我局林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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