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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⑶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对各区申报推荐的住宅小区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审阅材料和现场检查,并提出考评意见。
  ⑷对通过市级考评的住宅小区,分别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和市容局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公示,并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和市容局审核通过,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表彰授牌。
  六、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
  1、申报材料
  ⑴填写“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申报表”一式二份;
  ⑵申报创建小区近期绿化风貌照片6张(光盘);
  ⑶小区绿化平面图。
  以上材料由申报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齐,于9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再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绿化市容管理局对申报小区进行初评,并签署初评意见。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于10月20日前将小区申报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授权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
  七、复查与管理
  为巩固“园林式居住区”创建成果,促进居住区绿化的长效管理,市级园林式居住区实行复查制度。
  1、市级园林式居住区挂牌命名后每满5年进行一次复查。
  2、复查参照“园林式居住区”的评选标准和程序,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填写“园林式居住区复查结果报告表”(附件三),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市绿化委员办公室依据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复查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对不达标者,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摘牌并向社会公布。
  八、激励措施
  1、获得市级“园林式居住区”称号的小区,由上海市绿化委员会颁发“园林式居住区”铜牌和荣誉证书。
  2、获得市级“园林式居住区”的小区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绿化先进集体或个人,业绩突出的还可优先推荐申报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和个人。

  附件:一、“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二、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申报表
  三、“园林式居住区”复查结果报告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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