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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4、坚持高标准、严把关原则。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房屋、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的居住区绿化符合标准要求,使评选出的居住区绿化在全市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参评范围
  居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包括住宅楼四周、中心绿地、公共设施房的附属绿地)。
  四、参评条件
  1、居住区竣工交付使用满3年。
  2、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且业主委员会工作正常。
  3、内环线内的公房、售后房小区绿化面积在1500M2以上,其它住宅小区绿化面积在3000 M2以上。
  4、物业服务企业与住宅小区业委会共同制定“园林式居住区”创建计划,并组织实施。无居民反复投诉或媒体曝光事件,无毁绿、占绿等绿化违法案件发生。
  5、住宅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养护资金落实。
  6、经自查基本符合“园林式居住区”标准(见附件一)。
  五、评选程序和要求
  “园林式居住区”分市、区(县)两级,市级园林式居住区评选工作每2年一次,逢单数年的9~10月份受理推荐申报。
  1、区(县)级园林式居住区
  区(县)级园林式居住区的评选工作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县)房屋和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区(县)应参照“园林式居住区”标准组织开展区(县)级园林式居住区创建评比,相关评比表彰办法由各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绿化、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2、市级园林式居住区
  市级园林式居住区的评选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房屋和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评选程序和要求如下:
  ⑴市级园林式居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由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所辖住宅小区按照“园林式居住区”标准和参评条件进行自查。对自查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为期一周的申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所在区(县)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申报表”(附件二)。
  ⑵区(县)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联合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小区进行审核初评,并签署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推荐。已经获得区(县)级园林式居住区的住宅小区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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