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绿委办〔2009〕13号)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局:
自2003年开展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评选表彰工作以来,对上海居住区绿化的发展和面貌的改善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科学、规范我市“园林式居住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园林式居住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居住区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市民百姓居住环境的重要元素。居住区绿化紧贴百姓、服务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其建管质量与居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密切。“园林式居住区”创建工作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激励社会各界重视居住区绿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广大居民爱绿、建绿、护绿氛围。根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不断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帮助社区居民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居住区绿化面貌,不断改善居住环境。
二、评选原则
1、坚持科学、规范原则。根据新时期我市居住区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不断完善评比表彰活动的管理。在评选机制、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表彰奖励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选内容、评选条件、评选程序、检查办法等公之于众,参评居住区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坚持自愿申报和逐级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由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申报,区(县)房屋和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区(县)房屋和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评选区(县)级园林式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