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记实工作,支持记录人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确保过程记实质量。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记录人员提供各种应当记录的情况和信息,保证记录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有关情况。记录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要求做好记录。对提供虚假情况或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要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过程记实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切实发挥过程记实的规范和监督作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干部文书档案的规范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录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表、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征求意见登记表、讨论干部会议记录和其他反映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材料,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归档。对拟提拔或调整任用的干部在选用过程中因故没有提拔或调整的,所形成的记录材料也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选拔任用科级中层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表(一)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拟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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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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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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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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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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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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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
| 考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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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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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同级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机关党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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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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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相关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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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协管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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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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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 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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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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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发文(决
定、选举、任
命的情况、试用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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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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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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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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