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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结合本县(市)实际,逐步建立“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健全调解办法、仲裁办法、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和仲裁纪律等各项制度,保证调解仲裁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一案一卷,分类保管,及时归档。
  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协作机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配合县(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取得实效,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地区农业和农经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职责,建立督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其分析解决调解仲裁工作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相结合,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同地区开展的科技、文化、法律进村(社区)入户活动相结合,通过集中培训,在报刊、广播电视设立专栏,政府网站公布,以及制作板报、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营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施行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法制、农业、农经、司法、信访、国土资源、林业、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人民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熟悉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各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内农村土地承包及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并在农经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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