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火灾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特大、重大火灾事故不超过2小时)
(四)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程序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安监局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事故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专员。
3.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按照行署领导的批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安监局,并随时掌握事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安监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对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按照行署领导的指示,地区应急办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安监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事故情况,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领导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发生,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地区行署办公室。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事故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专员。
3.对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煤矿事故,按照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的批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并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对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煤矿事故,按照行署领导的指示,地区应急办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事故情况,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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