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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哈密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哈密地区行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为保证地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顺畅和各项应急工作的迅速、有效开展,制定本工作程序。
  本程序中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震、洪涝干旱、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煤矿事故、交通事故、暴力恐怖事件、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等紧急事件。
  一、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地震灾害处置程序
  1.地震发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地震局在最短时间内将震情报地区行署办公室(地区应急办,24小时应急电话:2237082,下同)。
  2.地区应急办在10分钟内准确整理好地震情况信息,分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行署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专员。
  3.发生4.5级以上地震,按照分管副专员和秘书长等领导的批示,分呈常务副专员、专员。
  4.地区应急办迅速将行署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至地震发生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地震局,并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汇总文字材料。
  5.地区地震局按照相应级别的预案切实做好地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以最快速度编发应急工作简报,供领导研判决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6.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地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地区相关领导和地区地震局、军分区、武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30分钟内集中到行署召开会议,研判灾情,启动有关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有关县(市)、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应急保障,调动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地区应急办按照行署领导指示,将地震灾情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下同),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4.5级以上地震不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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