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哈密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五项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深化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地区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45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提出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主要工作目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至2009年底,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万人和8万人,参保率分别达到80%和82%以上。
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此项工作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新农合覆盖全地区农牧民,参合率不低于97%。积极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非农人员(长期居住在农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此项工作由地区卫生局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
1.全面落实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140元、80元的补助。此项工作由地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2009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要提高到地区当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均工资、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此项工作由地区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