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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计分考评办法》的通知

  (四)经省厅采用上报,被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办公厅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综合采用的加2分。被省委政法委采用的分别加5分、1分。

  (五)被中办、国办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综合采用的加10分。被中央政法委采用的分别加10分、5分。

  (六)省厅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单篇每条加10分,综合加5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分别加8分、4分。

  (七)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单篇每条加20分,综合加10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分别加15分、8分。

  (八)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单篇每条加40分,综合加20分。

  第五条 省厅办公室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采用按累计积分排名,按月通报。

  第六条 省辖市司法局年度信息总得分包括:本级机关得分、直报点得分和非直报点平均得分。

  第七条 省厅办公室对信息直报点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对县、市、区司法局直报点实行年度总得分末5位淘汰制,所缺名额征求相关市司法局意见后填补。

  第八条 省厅对信息工作按下列四类范围实行年度考核:

  (一)省辖市司法局;

  (二)省厅直报点;

  (三)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四)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和归口管理单位。

  第九条 省厅办公室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进行总排名,确定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一)省辖市司法局总得分前5名的单位为先进单位;

  (二)县、市、区司法局直报点得分前10名的单位,监狱、劳教所直报点得分前3名的单位为先进单位;

  (三)厅机关得分前4名的部门和单位为先进单位;

  (四)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不参加上述单位评比。

  第十条 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和厅机关推荐人选,省厅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省厅每年度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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