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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2、正面宣传报道对司法行政产生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被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的,加40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加60分。

  3、报送稿件被省厅综合稿件引用的,每用一次加20分,不再另外按篇计分。

  三、扣分事项

  1、报送假新闻一次扣50分。

  2、被作负面宣传的一次扣50分。

  3、严重违反宣传纪律一次扣100分。

  4、每季度不按时报送用稿情况的,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扣20分,以省厅新闻中心邮箱收到时间为准。

  四、说明事项

  1、非党报党刊的省级媒体地方版,视为市级媒体,不计分。

  2、除第一项各条所列媒体外,在国家批准公开发行的其他省级以上报刊发稿的,须报送刊用稿件复印件,注明刊发时间、版面。不报送的,不计分。

  3、在中央和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新闻的,须提供用稿证明和稿费通知单(复印件),注明播出栏目和时间。不报送的,不计分。

  4、其他部门和单位作宣传,提及司法行政部门的,不计分。

  5、以案说法仅有律师点评和以讲法律援助、调解案例当事人故事为主的,不计分。

  6、在报刊媒体做散版(当天同一报刊出现同一地区3条以上新闻的,视为散版),每篇少于500字的,不计分。

  五、排名方式

  将各市用稿情况按前一至四项核分后,所得总分除以2,一半作为基数,另一半分数除以该市的县(市、区)数量、再乘以8(全省各市平均所辖县、市、区数),两数相加之和,以此排名。

  六、考核程序

  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向省厅新闻中心报送本季度(截止当月20日,余下10日稿件作为下一季度用稿报送)符合计分范围的新闻媒体采用新闻作品情况。省厅于次月5日前通报上一季度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新闻宣传用稿情况。

  报送时要按计分标准所列媒体的层次和顺序排列,注明稿件采用的时间、版面或栏目,并首先自评计分。

  省厅新闻中心将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新闻宣传情况按计分标准核定计分,确定排序,予以通报,作为新闻宣传评比考核的依据。省厅有硬性指标任务的工作未完成的,视情况取消集体评先资格,并减少个人评先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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