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8元/年×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三)超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四、相关政策衔接

  (一)关于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

  1.2011年6月30日(含)前,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

  2.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和本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可参照本通知及我市有关缴费年限规定认定缴费年限,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3.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缴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