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五)本县范围内需设立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七)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项提出部门拟定供决策的方案和说明,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办;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列入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其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把关;
(三)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以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人民政府全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后,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按照办文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县人民政府视事项重要程度分别采用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人民政府全会形式决策。其中,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还需报县规委审查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涉及基建计划的审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涉及资金的审批,中央、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0(含)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长审批;特别重大的支出报县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特别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中属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采取通报情况会、协商会等形式听取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意见。也可以依法提出议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采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人民政府全会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县委。
(三)经县委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中所涉及的事项,至少应以听证会的形式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