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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市区(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市区(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沪林〔2011〕26号)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秘〔2010〕013397)便函意见,现就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制市、区(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是指导我国今后十年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编制并落实好本市和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明确今后十年本市林业发展空间、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战略目标的有效措施,是优化本市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实现林地科学管理的基本手段,是考核森林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本市林地保护,完善资源管理,提高林地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管理、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通过编制全市及各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统筹林地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为明确本市林地发展空间,确定全市林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作出战略性和政策性决策,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充分发挥本市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主要原则。
  1、依法依规,注重实施。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既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程规范,又要兼顾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及特点,确保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既符合国家宏观管理战略布局,又便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控制和实施。
  2、严格保护,突出重点。立足于本市林地保护管理实际,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据《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严格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积极拓展绿色生态空间,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保护,对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林地进行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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