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基本药物使用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的配套报销制度;申请上级部门尽快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基本药物使用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的配套报销制度;
7、自治县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本县医疗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运行情况;接受群众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
8、自治县审计局:负责审计本县医疗机构的运行财务情况,为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补助提供科学依据。
9、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负责我县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工作组织群众为工作献计献策,及时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
各部门在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互相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从2009第四季度开始,分三个阶段在我县的公立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2009年11月18日-2009年11月30日)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试点调查准备阶段。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医院调整药品配置,必须全部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并调整收费系统,取消药品加成,确保顺利实施。
第二阶段(2009年12月)为工作启动阶段。从2009年12月1日起,全县各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同时,各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政策需进行相应调整: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予以全额纳入补偿范围;对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而中标自治区新农合药品招标目录的药品,按照价格的95%纳入补偿范围;对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而中标县级及县级以上药品招标目录,属于临床基本用药的药品,按照价格的90%纳入补偿范围;其他药品按照不高于50%的补偿比例处理;未中标的药品一律禁止使用,具体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