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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09〕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新医改实施方案及已经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和柳州市卫生局关于《柳州市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柳卫农卫〔2009〕59号)要求,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 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发〔2009〕69 号)和《柳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在我县公立医疗机构中推行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民健康工程”为中心,统筹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城乡居民的医药费用负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进而促进全面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目标。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家新医改方案,减轻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坚持“积极稳妥”的政策方针,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发展、科学规划、规范管理、阶段评估”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顺利推进我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药品零差率试点工作。

  (二)工作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紧密依靠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在深入细致调研的基础上,对工作做出统一规划。坚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公立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无条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药品价格收费,坚决取消药品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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