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根据其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项资
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联盟已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七条 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受本办法资助的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分别是指在国家级展会上承担知识产权尊权维权任务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示范单位、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及广东省示范试点称号的协会组织、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成绩突出并经广东省版权局授牌的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拨款。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实行上门服务,按季度受理申请、审核和拨款。
第二十条 除发明专利申请资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