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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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