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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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