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服务,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开展和建设休闲农业、农庄、庄园。
鼓励和支持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九)实施品牌战略
鼓励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品牌经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建立创名牌奖励机制,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省级名牌”和“省级名牌农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以及“市级名牌”、“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除按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创三级名牌和三级名品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46号)执行外,再给予等额奖励。
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审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企业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升格升级,对由市级发展晋升为省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由省级晋升为国家级重点的农业龙头企业,对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
(十)支持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加强与农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建立稳固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围绕已经初具规模的种植养殖等特色优势农产品,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推动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重点扶持一批种植养殖主导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机、绿色食品基地,优先给予项目安排和扶持。
(十一)加大农产品市场物流体系建设力度
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依托产业、适度超前”的原则,进一步编制和完善全市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明确市场布局和重点发展方向。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纳入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