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化调解文书一般应具备以下材料且应按以下顺序装订卷宗:(1)卷宗(封面);(2)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3)申请书;(4)当事人身份信息;(5)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6)调解通知书;(7)当事人须知;(8)调解笔录;(9)调解协议书;(10)回访记录。
(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规范化调解文书认定标准。
有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书有调解员、当事人签名、捺印或盖私章同时加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五、调解矛盾纠纷类别的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性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3人以下(包括3人);
2、涉案金额5000元以下;
3、一般性草场、土地、邻里、家庭、婚姻、劳务纠纷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复杂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3-5人的;
2、涉案金额5000-10000元以下的;
3、连环民事纠纷、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4、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
5、反复多次调解才调解成功的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群体性和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1、涉案人数5人以上,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
2、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防止矛盾激化、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六、调解矛盾纠纷考核评分标准
县司法局基层办先对调解矛盾纠纷进行类别认定,再按以下标准对每个调解矛盾纠纷进行考核评分(矛盾纠纷评分满分为100分)。
1、卷宗类别、卷名填写不规范的扣减2分;
2、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事实不清楚扣减10分,证据不充分扣减5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不具体扣减2分,履行时间、地点不明确扣减5分;
4、卷宗装订顺序混乱的扣减5分;
5、卷宗缺少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笔录等主要材料的,每缺一份扣减5分;
6、调解协议书中调解员、当事人签名或捺印不齐全,或者缺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考核评分一律记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