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新农保管理中心(暂挂靠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协办员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新农保管理中心要按照《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参保档案,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本乡镇新农保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参保人员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审及相关信息的录入和统计工作。为适应工作需要,每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增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委会协办员制度。由各村委会文书兼任协办员,主要负责本村新农保参保登记、相关业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新农保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补贴资金拨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的审核;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报道。组织、编办、发改、民政、国土、计生、农业、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