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县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第六条 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1:1:1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八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九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计息标准,由新农保管理中心统一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每增加一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最高增加30元,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