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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2009〕83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1日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按照省政府部署,结合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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