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一乡一图,一村一档,一户一书,一地一牌”的管理模式。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开查询系统,对划定的基本农田设立统一保护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15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145.70万公顷(2185.5万亩)。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力争挖掘存量建设用地1.38万公顷(20.65万亩)。切实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厉行节约,促进集约。严格执行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用地定额标准,推行建设多层工业厂房,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立体发展,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加强城镇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再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治,结合新农村建设,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自然村撤并,推进中心村建设,优化村庄空间用地布局。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建设用地消耗量作为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实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惩制度,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增强政府对土地资源供应总量、结构、布局的调控能力,按照“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调结构、转方式的产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用地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绿色环保产业等用地;统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民生用地,保障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基本用地需求。建设用地供应要向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产业带、冀中南经济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业聚集区倾斜,推进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向沿海集中,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建立国土资源宏观经济统计与分析体系,利用监测统计数据综合分析资源供应状况和宏观经济走势,及时了解掌握资源供需变化和市场动态,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四)促进城乡用地统筹。以新民居建设为重点,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建设用地流量,促进城乡用地统筹。实施1万个行政村新民居建设改造工程,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优先用于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剩余的调剂城镇发展使用。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新民居建设。
重点加强省会和冀东省域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培育沿海城市、京东、京南新区和京北生态新区建设。全面提高区域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力和产业聚集能力,加强县城和中心镇建设,实现人口、经济向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向城镇集聚,农村居民点用地逐渐减少,县域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县域经济得到发展壮大。
(五)加强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推进技术创新,以“一张图”工程建设为龙头,开展各类资源变更调查及数据库建设与更新,开展土地规划等各类规划数据库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资源管理科技水平。开展重点经济区和生态脆弱带土地生态状况调查;实施城镇土地调查数据资料年度整合与分析和农村地籍调查,动态掌握城镇和村庄土地利用结构变化。
开展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匹配的农用地质量等级评定与更新,建立农用地质量等级监测体系;进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现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完成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动态更新。
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开展城市规模扩展遥感监测、应急监测和重大工程遥感跟踪监测,建立覆盖全省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系统,提高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价格和征地补偿标准监测,实现各类监测数据信息动态管理、综合集成,提高综合调查和动态监测能力,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六)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建立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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