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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土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土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促进城区产业提升,创新城市改造投资机制,提高城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城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退二进三”是指中心城区的现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及涉及工业企业的其它用地,通过政府收储的方式将原传统工业退出城区,并将该地块改造成第三产业用地的行为。实施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是我县新型城市化的重大战略举措,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一)本实施意见中的“中心城区”是指鹤溪镇建成区。根据城市规划推进时序,分年度实施,重点开发区块、主要道路两侧地块优先安排。
  (二)实施范围以外因城市建设确需提前实施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参照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权。
  二、基本方式
  根据我县情况,“退二进三”的企业除可选择《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景政发〔2009〕23号)规定的标准补偿外,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补偿:按该地块土地出让评估确认价(提取收储成本后)一定比例提成,并返还原依法取得的土地价款。出让规划容积率为2.0的地块,企业提成不超过45%(含45%),其它容积率根据上述标准平衡取得。
  按上述补偿方式收储的土地,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收储,不另行补偿。
  上述“提取收储成本”仅指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给企业的总补偿款。
  上述补偿方式不得与景政发〔2009〕23号文件中的补偿标准同时享受。
  三、资金结算
  城区企业“退二进三”中的评估价格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并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结算方法: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和企业商议的补偿方式与企业签订土地收购合同、腾空土地、在土地出让评估价确认后或土地出让后予以一次性补偿支付。
  四、奖励政策
  “退二进三”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收购合同并腾出土地的,给予每亩8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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